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補字第41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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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4172號

原告 劉信佑

上列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曾聲請對被告 杜佳叡 發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274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日

書記官蔡秋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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