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2884號
原告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姵蓉 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6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因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超過期限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日
書記官賴怡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