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壢簡字第83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壢簡字第8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壢簡字第83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24歲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62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收受贓物,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關於「桃園縣龍潭鄉國連接62號旁空地」之記載,應更正為「桃園縣○○鄉○○街○○號旁空地」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素行不良,所收受之贓物價值不低,此等犯行亦易助長其他犯罪,有害社會治安,惟其犯後態度尚稱良好,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49條第1項、第47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4年5月2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許炎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文巧雲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49條第1項。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