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1849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君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劉泰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
2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9,692,090元,應徵第
2審裁判費新臺幣1,565,5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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