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小字第538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百世可樂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游芬雅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小字第5389號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10月16日上午9時20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0月22日下
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
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 瑋
  書 記 官 吳書逸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伍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
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吳書逸
法官鄭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吳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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