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簡字第36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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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3684號
原   告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戊○○
      丁○○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11月27日下午2時5分在本
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2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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