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李帝慶 律師
被 告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
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
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所訂防癌終身健康保險契約條款第28條之約定,
因本契約涉訟者,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
院,本件要保人即原告住所地係在新竹縣,依上揭規定,應
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張明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