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小字第284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小字第2842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己○○
       陳國偉
被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複代理人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7年11月11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庭
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永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中小字第2842號裁定附表:
本院97年11月11日上午11時20分言詞辯論期日,請被告本人務必
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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