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不動產所有權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84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寶春 被上訴人即被告 劉正起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84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肆佰參拾捌萬陸仟零捌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萬柒仟玖佰肆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貴
法官王唯怡法官許珮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書記官陳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