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440號債權人 廖倩慧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張斌翔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第1項、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卷內所提出債務人之身分不詳,前經本院通知:
㈠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勿省略)。
㈡詳述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或法律依據?㈢利息起算日之依據?本件借貸之契約、期限及相關釋明資
料?請求金額之計算式?㈣請求之釋明?據債權人具狀陳報:債務人係於五月透過線上遊戲認識,因債務人家中事故,債權人藉由網銀轉帳至張先生之郵局帳號,然對債務人本人一無所悉,更無債務人之住址、身分證字號及其他個人基本資料,惟依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請求顯不符法定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書記官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