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1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代理人 連瑤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守澄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㈠本件聲請人補正做為行使加速條款約定之證明文件,即催告
函與送達證明,惟相對人第一次送達時(民國106年12月7日)未收受信件,第二次通知時(106年12月19日)相對人之戶籍地已遷移(106年12月11日)新址屏東縣○○鎮○○里○○路○○號,且亦未收受信件,是本件催告之通知尚難確認是否送達相對人或達到其可支配之範圍,故請再對其戶籍地址踐行催告程序。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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