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29號原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送達代收人 蔣惠玲 前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順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林順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87,148元(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19,954,07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7,64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7,148元),並提出準備書狀及其繕本,逾期未補繳及補正,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中華民國107年2月2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日
書記官許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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