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741號債權人 陳寶錦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涼喜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9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惟此項裁定因應受送達人未受領且現住居民不允許黏貼送達通知書,致不能辦理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是本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書記官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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