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中簡字第223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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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中簡字第22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中簡字第2233號聲請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緝字第10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出賣,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甲○○係臺中縣大里市○○路○段○○○號一樓「詮勝工程行」之負責人,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一日,以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之方式,持車號0000000號之自小客貨車向日盛國際商業銀行(下稱日盛銀行)貸款新台幣(下同)三十三萬元,並設定動產抵押權,貸款本息合計四十萬零六百八十元,約定分三十六期給付,每月一期,自九十三年五月一日起至九十六年四月一日止,每期付款一萬一千一百三十元,並約定標的物存放地點為臺中縣大里市○○路○段○○○號一樓,在貸款金額未付清之前,標的物不得任意遷移、出質或為其他處分,其為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詎甲○○在取得貸款後,僅付款四期後(即繳至九十三年八月一日),即拒不付款,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於九十三年九月間,擅將該車交予姓名、年籍不詳之友人抵債,致日盛銀行之抵押設定債權受讓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匯豐公司)追索無著而受有損害。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㈠被告甲○○於偵查中之自白。㈡匯豐公司之法務催收人員乙○○於警詢中之指訴。㈢貸款暨動產抵押契約書、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設定登記申請書、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設定債權人變更登記申請書、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移轉契約書、匯豐公司客戶分期款繳款紀錄附卷可稽。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應堪認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2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蔡名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賴玉真中華民國94年8月29日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抵押或為其他處分,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千元以下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