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家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家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家訴字第一七號
原告丙○○被告甲○○兼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聲請依督促程序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所為之支付命令應更正如左:
主文本件支付命令中關於__________之記載應更正為__________。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彭洪英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蘇綉霞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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