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七六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四八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含包裝塑膠袋重零點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為警查獲時,扣得安非他命(含包裝塑膠袋重0‧二公克),而該案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以八十九年度毒偵緝字第三一二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之安非他命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含包裝塑膠袋重0‧二公克;保管字號:八十九年度安保管字第二五九號,附於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八五四號偵查卷),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認本件之聲請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秋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雲娥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