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4年度湖小字第68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小字第681號
原   告  許賢忠
被   告  林志勇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4年12月28日下午4時10分在本
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
書記官藍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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