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小字第317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3174號
原   告  黃逸平
被   告  李秉洋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四日下午二
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臺北簡易庭
法官李宜娟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
書記官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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