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4年度新救字第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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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新救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尤躍蒸
代 理 人 謝依良 律師
相 對 人 陳聰明
代 理 人 李耿誠 律師
許博傑 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104年度新簡字第506
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又經法律扶助基金分會准予
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
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
,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復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無資力而請求訴訟救助,並提出經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影本為憑,足已釋
明無資力支出上訴之訴訟費用。從而,聲請人聲請准予訴訟
救助,依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
新市簡易庭法官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
書記官蘇豐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