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141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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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4157號
原   告 禾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經宇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肇嘉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仟貳佰貳拾捌
萬柒仟肆佰捌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拾玖萬陸仟壹佰伍拾
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
幣貳拾玖萬伍仟陸佰伍拾貳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
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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