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4年度營小字第359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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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4年度營小字第359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吳婉瑜
鐘育敏
被 告 黃麗玲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營小字第359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4年12月15日上午09時5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
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淑惠
書記官 高世玉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壹仟參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二月八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內之,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仟伍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起
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計算之
利息,暨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高世玉
法官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
書記官高世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