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5年度桃秩字第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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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05年度桃秩字第17號
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被移送人   楊琮凱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5年3月1日桃警分刑秩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琮凱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空氣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處罰鍰新臺幣捌仟元。
扣案類似真槍之空氣手槍壹支沒入。
理由
一、被移送人楊琮凱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5年2月13日5時30許。
㈡地點:桃園市○○區○○路○○○號。
㈢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空氣槍1支,而有危害
安全之虞。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楊琮凱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扣案之瓦斯手槍1支。
㈢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05年2月17日氣體動力式槍枝(空氣槍
)動能初篩報告表1紙及槍枝初步檢視照片6張。
三、核被移送人楊琮凱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第3
款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空氣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之行為,應依該條論處。爰審酌被移送人楊琮凱違反本法之
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以及上開非行所生之危害,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處罰,以資懲儆。又扣案之類似真槍之空氣槍1支
,係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且屬被移送人楊
琮凱所有,爰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5條第3款及第22條第
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程欣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3月9日
書記官沈佳螢
附記: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
下罰鍰:
三、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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