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01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字第1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定執行刑有期徒刑7年4月確定,在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而於民國96年3月6日(聲請書誤載為96年3月9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受刑人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於90年間因違反職役職責案件,經中部軍事法院以90年度台審字第1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同年間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0年度易字第193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復於91年間,因強盜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訴緝字第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年確定,同年間另因誣告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訴字第62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聲字第132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年4月確定。受刑人於90年10月15日入監執行後,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6年3月6日以法矯字第0960007694號文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66日,而縮短刑期後執行完畢日期為97年10月15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憑,並有法務部矯正司96年3月6日法矯司字第0960905413號函及所附臺灣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稽,從而本件經本院審核上揭相關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2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謝慧敏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3月2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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