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家聲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家聲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聲字第25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女兒 黃郁婷 之生父 黃錫鏡 於民國95年11月過世後,聲請人曾就女兒黃郁婷之教育費請黃家幫忙, 惟渠 等均不理不睬,甚至黃郁婷之祖母亦聲稱其改姓也沒關係,所有一切都與黃家無關,目前女兒黃郁婷由聲請人父親幫忙照顧,黃家人既然對女兒黃郁婷不聞不問,爰依法請求准予變更女兒黃郁婷之姓氏為母姓為「 常宗綾 」等語。
二、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離婚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3年者。(四)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2年者。
」,民法第1059條第5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固據提出戶籍謄本為憑,惟經本院審理時詢及有何事實足認黃郁婷現在之姓氏「黃」對其有不利之影響乙節,聲請人僅泛稱:「是沒有不利,但是我父親吞不下這口氣,因為黃郁婷的父親在生前花我父親好幾百萬,而且黃家的人在路上遇到小孩,也都不打招呼」等語,由是觀之,本件聲請,應屬聲請人對其前夫黃錫鏡及其家人之主觀感受,尚難認客觀上對黃郁婷有何不利之影響,是聲請人聲請變更子女黃郁婷之姓氏為母姓,揆諸前開法條規定,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1月7日
書記官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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