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交簡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5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97年度交簡字第49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23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林海祥
法官汪怡君法官許炎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屠衛民中華民國97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