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304號原告甲○○兼法定代理乙○○人原告丁○○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戊○○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辛武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7年4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世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
書記官蘇哲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