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485號聲請人丙○○
仟億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吳勝安 相對人乙○○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仟億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之記載,應更正為「吳勝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1日
民事庭法官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0月1日
書記官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