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26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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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26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2646號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代理人 楊順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ASIANAMERICANACCESSINC.、 王東生徐媛珠徐鑫堂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ASIANAMERICANACCESSINC.為外國公司,則應釋明是否
經我國認許?若經認許,請提出經濟部之證明文件;若未經認許,請提出在國外合法設立之法人資格證明,及債務人 謝淑貞 為合法代表人或管理人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9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9月5日
書記官蔡柏倫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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