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119號聲請人 林瑞婷 訴訟代理人 林志明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支票1張,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15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08年9月27日、109年1月31日刊登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1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5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琬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
書記官楊淳如┌───────────────────────────────────────────┐│附表:109年度除字第119號│├──┬─────┬───┬────┬───────┬────┬──────┬─────┤│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新台幣)│││├──┼─────┼───┼────┼───────┼────┼──────┼─────┤│001│上正汽車股│林瑞婷│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50,000元│108年7月9日│YX0000000│││份有限公司││商業銀行│││││││ 連武男 ││左營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