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勞訴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訴字第90號上訴人即被告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宗桂 上訴人即追加被告 林建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張景毓 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13,7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0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
勞動法庭法官陳景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
書記官陳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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