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小字第3347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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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複代理人 戊○
被 告 丙○○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小字第3347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
年12月15日上午9時22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2月21日下午
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 瑋
書 記 官 林芊蕙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壹仟捌佰貳拾伍元,及各筆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等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
約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就學
貸款申請書、撥款通知書及放款借據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
。被告 余豐凱 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另被告丙○○經合法
通知到場亦不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
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林芊蕙
法官鄭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林芊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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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8年度雄小字第33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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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金額│利息│違約金│
││(新臺幣)├───────┬────┼───────┬─────────┤
│││起迄日(民國)│年利率│起迄日(民國)│違約金計算方式│
├──┼───────┼───────┼────┼───────┼─────────┤
│001│玖仟 陸佰肆拾玖 │97年08月01日起│3%│97年09月02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元│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者,按前開利率10%│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002│貳萬捌仟參佰玖│97年08月01日起│3.07%│97年09月02日起│,按前開利率20%計│
││拾伍元│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算之違約金。│
├──┼───────┼───────┼────┼───────┤│
│003│貳萬柒仟伍佰肆│97年08月01日起│3.27%│97年09月02日起││
││拾伍元│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
├──┼───────┼───────┼────┼───────┤│
│004│貳萬陸仟貳佰參│97年08月01日起│3.43%│97年09月02日起││
││拾陸元│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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