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小字第1357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桃小字第1357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複 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捌佰伍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林維斌
附表:
┌──────────────────────────────────┐
│附表:被告應給付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98年度桃小字第1357號│
├──┬─────┬────────────┬────────────┤
│編號│結欠本金│被告應付利息│被告應付逾期違約金│
││(新臺幣)│││
├──┼─────┼────────────┼────────────┤
│││自95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自96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7.325%計算之│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1│6,251元│利息。│按前開利率10%,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前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
│││自95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自96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7.325%計算之│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2│22,807元│利息。│按前開利率10%,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前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
│││自95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自96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7.325%計算之│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利息。│按前開利率10%,逾期超過│
│3│22,797元││六個月者,按前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
│合計│本金51,855元│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楊文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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