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法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法字第202號
聲請人 李萬里 (即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臺灣飛行安全基
金會之董事長).代理人 劉秋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臺灣飛行安全基金會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臺灣飛行安全基金會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臺灣飛行安全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交通部於民國82年11月4日以交航字第039827號函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82年12月22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嗣於100年3月28日變更登記,登記簿第69冊第57頁第1753號)。因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臺灣飛行安全基金會,於100年10月20日第6屆第11次董事會議中,依照「交通部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規定程序,為配合本會現況,對本會章程作部分條文修正,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經董事會出席全體董事討論通過,以符合本會現階段業務需要,落實運作,並徵得交通部以交航字第1000063153號函同意,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臺灣飛行安全基金會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
書記官沈世儒附件: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