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小字第889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小字第88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浩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髙千惠間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7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3,1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
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
3項、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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