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92號原告 洪志菁 訴訟代理人 劉志賢 律師被告 詹駿清
詹仁謙 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莫詒文 律師
余政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藍雅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24日
書記官張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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