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小字第290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小字第2901號原 告 吳銘凱 兼 訴 訟代 理 人 張如君 被 告 龍文生 即虹音樂器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酬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2月27日上午9時50分在本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2月12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法官施懷閔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2月12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