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3年度豐簡字第65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豐簡字第6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郁俊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
2年度偵字第239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江郁俊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處有期徒刑貳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35條
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
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103年2月1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2月12日
書記官林錦源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35條第1項: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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