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審交訴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交訴字第14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敏龍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撤緩偵字第4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蔡敏龍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認為宜依簡易判決程序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2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葉文博
法官蔡書瑜法官曾建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7月29日
書記官葉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