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聲字第10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聲字第10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06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孫淑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4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孫淑娟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孫淑娟因違反藥事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業經總統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修正公布修正,並於102年1月25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則規定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4、5所示之罪後,法律已有變更,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本案經比較新舊法後,以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有利於受刑人,自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次按修正後刑法第50條增訂第1項但書規定,考其立法目的,係基於保障人民自由權之考量,經宣告得易科罰金之刑,原則上不因複數犯罪併合處罰,而失其得易科罰金之利益,據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故對受刑人所犯數罪所處之徒刑,有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情形時,於併合處罰時,應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以維受刑人之權益。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1、3、4、5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數罪,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有104年6月29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科執行筆錄影本在卷可稽,足見受刑人已自行衡量後,選擇合併定應執行刑,而失其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換取因併合處罰可能享有限制加重刑罰之恤刑利益。本院審核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陳慧珊法官楊萬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104年7月9日受刑人孫淑娟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2.09.04晚上10時許│102.09.04晚上10時許│102.03.1220時56分至│││後││22時07分許│├────────┼──────────┼──────────┼──────────┤│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2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2年度偵緝││年度案號│字第2465號│字第2465號│字第1249號、102年度│││││偵字第22167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2年度訴字第2565號│102年度訴字第2565號│103年度訴字第1094號││實├──────┼──────────┼──────────┼──────────┤│審│判決日期│103.02.19│103.02.19│103.10.09│├─┼──────┼──────────┼──────────┼──────────┤││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訴字第2565號│102年度訴字第2565號│103年度訴字第1094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103.02.19│103.02.19│104.01.15│├─┴──────┼──────────┼──────────┼──────────┤│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編號3至5數罪併罰已│││第4335號(本署103年執│第4336號(本署103年執│定刑有期徒刑2年)臺中│││緝字第774號)│緝字第775號)│地檢104年度執字第743│││(已執畢)│(已執畢)│9號│└────────┴──────────┴──────────┴──────────┘受刑人孫淑娟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1.11.26凌晨3時10分│101年11月上旬某日││││許│││├────────┼──────────┼──────────┼──────────┤│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偵緝│臺中地檢102年度偵緝│││年度案號│字第1249號、102年度│字第1249號、102年度││││偵字第22167號│偵字第22167號││├─┬──────┼──────────┼──────────┼──────────┤│最│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3年度訴字第1094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829│││實│││號│││審├──────┼──────────┼──────────┼──────────┤││判決日期│103.10.09│104.04.28││├─┼──────┼──────────┼──────────┼──────────┤││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3年度訴字第1094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829│││判│││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4.01.15│104.05.1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7439號│第7440號刑期屆滿日│││││106年5月18日(繩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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