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6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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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聲字第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聲字第675號聲請人 丁永貞 相對人 丘成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仟陸佰壹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經本院103年度鳳簡字第566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於第一審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610元。又聲請人雖提出民國104年3月13日資料使用費稅務查詢500元之單據影本,惟本件訴訟程序已於103年11月28日確定,該資料使用費稅務查詢規費顯非屬進行本件訴訟所必要之費用,自不應計入本件訴訟費用之範圍。綜上,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所繳納之訴訟費用6,61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7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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