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移轉動產所有權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536號原告 張容榕 上原告與被告 官宜慧間 因移轉動產所有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3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崇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18日
書記官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