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533號原告 鄭宜芬 被告喜多田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勝章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請求確認董事及清算人委任關係不存在,核其標的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24號、96年度台抗字第368號裁判意旨參照),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之規定,即應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而因本件屬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即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又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業經司法院以命令自民國91年2月8日起增加至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是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增加後為1,6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4年3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姿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18日
書記官余怜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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