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52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524號
原   告  呂寶琴
被   告  鍾宗岳
       鍾政頴
       鍾堉朋
       鍾堉駿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合會契約及繼承之法律
關係有所請求而涉訟,被告住所地分別在苗栗縣、新北市、
桃園市等地,而侵權行為地及被繼承人死亡時之住所地則均
在桃園市○○區○○路○○○號,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
第15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第20條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
轄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莊雅萍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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