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844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8441號
原   告  陳玲玲
被   告  楊博閔
       楊博舜
       楊曙徽
上3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簡炎申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五月十八日下午三時
二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
辯論之必要。原告應於民國106年4月25日前,補正說明下列
事項:依建物登記本所示,原告係於民國100年12月19日始
以分割繼承為由登記取得臺北市○○路○○○巷○○○號5樓房屋
所有權4分之1(下稱系爭房屋),則原告請求100年5月11日
至100年12月18日間系爭房屋4分之1權利相當於租金之不當
得利,權源為何?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書記官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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