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71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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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7172號
原   告 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玉樹
訴訟代理人  洪立翰
       許文獻
被   告 臺北市立濱江國民中學
法定代理人  凌福昌
訴訟代理人  謝宜庭 律師
參 加 人 廣禾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仇培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五月十八日下午三時
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書記官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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