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251號
原 告 顏書弦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蛋國際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
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勞
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3萬226元,依上開規定暫減免後,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
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