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沙勞簡字第14號
原 告 徐炳科
被 告 臺中市視覺障礙福利協進會
法定代理人 曾宏慶
訴訟代理人 陳惠伶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4月25日15時25分在本庭
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書記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沙勞簡字第14號
原 告 徐炳科
被 告 臺中市視覺障礙福利協進會
法定代理人 曾宏慶
訴訟代理人 陳惠伶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4月25日15時25分在本庭
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