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0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10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015號聲請人 黃文潭 上列聲請人因與 蔡元珍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判決,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423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105年度聲字第887號事件承審法官迴避。經查,該事件業經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而終結,已無應執行之職務,有該事件裁定書在卷可憑,聲請人仍對之為聲請迴避,自無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7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陳慧萍法官朱耀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8日
書記官顧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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