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抗字第18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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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抗字第18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抗字第1899號抗告人 魏高明
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5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本編規定,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應提出異議而誤為抗告者,視為已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495條定有明文。經查,抗告人聲請法官迴避,經原法院民國(下同)105年1月29日105年度聲字第52號裁定(下稱原裁定)駁回;嗣抗告人對原裁定異議(見本院卷第3頁),依上開規定,視為提出抗告,先予說明。
二、次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經查:抗告人對於原裁定提起抗告,卻未繳納第二審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經原法院於105年9月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正,裁定書已於105年9月19日送達抗告人(見本院卷第6-8頁裁定書與送達證書)。但是抗告人迄未補繳抗告費,亦有原法院105年11月15日收費答詢表查詢、本院105年11月15日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14頁)。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17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陳雅玲
法官王漢章法官吳燁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8日
書記官鄧瑄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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