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9年度員簡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員簡字第238號
原   告 丙○○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9年11月23日上午10時在本
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廖國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書記官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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